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来源:市政府办      阅读:209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商品房预售行为纳入房地产诚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预售等不良行为的,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提高诚信经营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调整商品房预售工程形象进度标准。我市商品房(不含商铺、别墅)预售条件在项目其他预售条件已具备的基础上,应达到的工程形象进度标准调整为:

  (一)房地产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优秀)、以及纳税信用级别上年度评定为 B 级以上(含B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

  (二)房地产信用等级为非 A 级(或优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以下标准:

  1.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多层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二层。

  2.八层以上十七层以下(含十七层)的高层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四层。

  3.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高层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五层。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衡阳监管分局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11号)和三部门《关于加强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衡建发〔2015〕49 号)规定,切实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和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公司、媒体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资料、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市发改、住建、工商、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之前衡阳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县市(含南岳区)参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